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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刑更1179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6刑更11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24

案件描述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5日作出(2015)无少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3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8年4月23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3在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29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3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刘华锋

审判员段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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