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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2407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浙甬刑执字第240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2-06-11

案件描述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1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1年年度监狱记功。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海虹

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理审判员曾娇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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