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4223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7刑更第42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9-30
案件描述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麻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秋养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秋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肖秋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秋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5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秋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秋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耀聪
审判员林浈量
代理审判员林惠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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