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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刑执字第181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辽阳刑执字第1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3-02

案件描述

该犯因强奸、猥亵儿童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以(2010)瓦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曾于2013年7月24日减刑九个月。

请求情况

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庆武

审判员胡玲

审判员朱薇薇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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