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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438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01刑更74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30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杭拱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燕

审判员简布礼

审判员龚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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