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438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赣01刑更74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8-30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杭拱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燕
审判员简布礼
审判员龚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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