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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更1464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8刑更14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28

案件描述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减意143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毓兰

审判员燕金玲

审判员王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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