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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91刑更502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891刑更5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4-03

案件描述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从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于2018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因罪犯程从金在服刑中获监狱二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从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从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其系老年罪犯,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考虑其所剩刑期小于拟减去刑期,可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从金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小平

审判员周永平

审判员曹正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鲁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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