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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2560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衢刑执字第25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4-27

案件描述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6日作出(2012)金浦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某1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根土

审判员庄向东

审判员吴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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