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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637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黔南刑执字第6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3-14

案件描述

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请求情况

2014年2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协助干警维护分监区纪律秩序,“三课”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还能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浩

审判员林玲

审判员王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左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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