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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63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1-23

案件描述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冷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吴某系老年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矫治阶段改造质量评估年周期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认罪服法书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吴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系老年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玲

审判员周四平

审判员许震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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