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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63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4-01

案件描述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安汉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朋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342.2元,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朋辉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表现较好。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6个,提请减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朋辉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悔罪,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教,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3月2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朋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犯余刑不足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朋辉减去余刑,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342.2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桥花

代理审判员陈辉

代理审判员骆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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