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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85号猥亵儿童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6-23

案件描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1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陈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二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伍殊

审判员王宗富

审判员杜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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