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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终48号徇私枉法、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01刑终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5-05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雍某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郭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雍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郭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雍某、郭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保翔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雍某、郭某及郭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竹庆平

审判员薛春锋

审判员宁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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