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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786号徇私枉法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金刑执字第17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4-07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金永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清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黄清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清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黄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庭审中,罪犯黄清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黄清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清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07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革

审判员方梅

人民陪审员胡希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钱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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