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7号徇私枉法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1-14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洗轩、乔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元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子国
审判员王成金
审判员史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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