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403刑初3号虚开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5-1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403刑初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9-03-08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8)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及其辩护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艳因无法出具发票向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遂通过电话联系在合肥虚开发票的黄某(已判刑,自称“李老板”)以票面金额的2.5%支付开票费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合肥格泰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3441859.2元,税款合计100248.23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李艳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艳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艳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李艳和华中置业具有真实交易,华中置业将发票入账后不会导致税收损失,主客观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艳因无法出具发票向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遂通过电话联系在合肥虚开发票的黄某(已判刑,自称“李老板”)。以票面金额的2.5%支付开票费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合肥格泰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价税合计3441859.2元,税款合计100248.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耿某、王某、黄某的证言,增值税普通发票,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授权委托书,中化国际城D区1楼、2楼铝合金窗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艳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轩毅
人民陪审员张娟娟
人民陪审员蔡景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玲玲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