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7)皖1503刑初101号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4-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1503刑初1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2018-08-30

合议庭:王世琼    许哲俊    

审理程序:1

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安市裕安区人被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刚及其辩护人李和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先后于2017年8月、11月、2018年3月、6月报请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安徽钰诚集团下属的钰诚控股集团公司及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电视广告、高铁广告等媒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4年8月4日,隶属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的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

2015年3月,被告人程刚担任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责人,并奉公司指示,于2015年5月12日在六安市注册成立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经营地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凯旋大厦国际广场23层)。该分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e租宝”投资平台的线下代销公司,开展“e租宝”平台上理财产品的线下推广、咨询、销售、服务等业务。程刚在明知上海钰申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仍按照总公司的安排,组织招聘人员,组建营销团队,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推广销售安徽钰诚集团开发运营的“e租宝”系列投资产品,许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给予9﹪-14.6﹪不等的年化收益,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

2015年5月至案发,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7575719.45元,返还本金、利息共计10557469.97元,共涉及集资参与人678人。所吸收的资金均被安徽钰诚集团调配使用。

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归案经过以及相关外调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刚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其开展线下销售、咨询的平台具有合法性;2、六安分公司只是上海钰申公司的线下代销公司,公司的人、财、物权均归属于总公司,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属从犯;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安徽钰诚集团下属的钰诚控股集团公司及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电视广告、高铁广告、公交广告、楼宇广告、报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4年8月4日,隶属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的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

2015年3月,被告人程刚通过应聘担任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责人,并奉公司指示,于2015年5月12日注册成立了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以下简称六安分公司),经营地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凯旋大厦国际广场23层。该分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除金融许可业务以外的经总公司授权的金融信息服务、咨询等。实际上是作为互联网金融“e租宝”投资平台的线下代销公司,仅开展“e租宝”平台上六种理财产品的线下推广、咨询、销售、服务等业务。被告人程刚明知上海钰申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仍按照公司安排,积极组织招聘人员,组建营销团队,并以公司名义公开宣传,通过在各大小区、菜市场、商场、写字楼门口设置展台、发放传单,在职场会议室召开理财报告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广销售安徽钰诚集团开发运营的“e租宝”系列投资理财产品。依托“e租宝”互联网融资平台,对外宣传开展“A2P”融资业务(即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项目,通过互联网居间服务平台公开转让融资租赁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及其收益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给予9﹪-14.6﹪不等的年化收益率,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上海钰申公司六安分公司在经营中,以上海钰申公司为推荐人,以关联公司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转让人(平台),与投资人签订《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或《债权转让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投资人将投资资金转入上海钰申公司账户。

2015年5月至案发,上海钰申六安分公司共吸收严宗霞、万胜国、张秀群、桂尚志、刘中玲、吴建华等678人投资,金额共计37575719.45元,已返还本金、利息计10557469.97元。所吸收资金均由投资人通过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上海钰申公司银行账户,后被安徽钰诚集团调配使用。程刚等从所吸收的资金中按总公司薪酬规定获取一定比例的工资及提成。

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程刚经六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程刚供述证实:2015年3月23日,经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书面任命为六安分公司负责人,职位是城市经理,然后就开始组建六安分公司。在此之前,曾在中国银行六安分行、银谷财富工作过,有多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六安分公司注册时间为2015年5月,公司主要业务是向客户宣传营销e租宝,其他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其实就以融资租赁和债权转让为基础,作为中介机构,发布理财产品,募集不特定人员的资金,对外宣称将资金借贷给公司企业,并按月支付给集资群众不等的利息。

自己知道没有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的存款,公司并没有金融的许可和资质,六安分公司在六安开展投资理财业务没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关许可证。“e租宝”的经营模式主要有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保理公司组成,由多家担保公司担保,这些担保公司也是属于安徽钰诚集团的。e租宝上很多项目,每天有很多更新的公司债权标的,自己怀疑e租宝上的标的有问题。一方面目前的市场大环境下,这么多公司在平台贷款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就存在有更改法人,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公司2015年3月融资总额大约40亿元,2015年11月左右达到了700亿元,对这样的增长有疑虑。运营主管朱某1和团队经理陈某都向其提出过怀疑,对于在e租宝上的融资租赁标的,有一些项目做了注册资本变更,而且变更的幅度很大,然后再在融资平台上融资。e租宝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也有问题,如融资租赁合同投资者看不到。只是规定投资达到200万元的投资者才可以把融资租赁方的租赁合同寄送给投资者。

上海钰申公司下设五个财富中心,每个财富中心下设若干区域。六安分公司是属于第五财富中心下属第二十九区域。六安分公司下面有五个团队,每个团队下面应设10名财富管理师。自己负责六安分公司人事、综管、运营、市场等工作,六安分公司设有营业部部长、分部部长、团队经理、财务管理师,公司有50多名员工,营业部部长和分部部长,主要是监督团队和业务员宣传营销工作,团队经理管理财富管理师每天的工作,组织理财师在小区、写字楼门口、商场设置展业宣传、发放传单、在职场会议室开理财报告会等手段吸引客户,向社会不特定的客户介绍“e租宝”,让客户投资。e租宝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线上操作,一种是线下操作,线下还要签订投资管理合同。e租宝平台提供6种理财产品,利息从9%到14.6%不等,从业务上看,六安分公司是钰诚集团公司的销售公司,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上海钰申公司相当于推荐人的角色,代为销售钰诚集团旗下的e租宝系列理财产品,因为e租宝在各种媒体上广告宣传,在市民中影响力大,都是以高利息、高回报、多投入、多回报的方式吸引客户的,安徽钰诚集团公司发给每个分公司POS机,对应的商户名为上海钰申公司,业务人员帮投资人刷卡充值,公司所销售的e租宝系列理财产品的款项都归于安徽钰诚集团。员工工资是上海钰申公司直接计算并报安徽钰诚集团由公司按月支付到每个人的银行账户。自己的工资主要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提成,一个月工资在2万元左右,并根据上海钰申六安分公司的总业绩的千分之0.02进行提成。至今从分公司共得到工资128000左右。

2、证人证言:翟笃超证言证实其案发前任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9区区域经理,主要是协助总公司对29区域的分公司进行相关费用的审批,对一些城市分公司(包括六安、芜湖的7个公司)的业绩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募集不特定公众存款。投资人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都直接投到E租宝平台的账户上,进入安徽钰诚集团公司的账户。上海钰申公司吸收群众投资理财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崔涛证言证实其案发前任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第一分公司总经理。E租宝平台是属于北京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钰申公司经营范围是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自有设备租赁、翻译服务、会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是中介行业(只是为客户匹配债权,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收取服务费),不允许从事金融业务,营业范围里也没有可以从事金融业务或者融资租赁业务。分公司没有单设财务,员工工资、公司办公支出都是和总部对接,实报实销。钰诚集团为理财产品提供了三个担保公司,但这些公司根本不足以担保客户的投资。上海钰申公司、北京金易融公司、安徽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是钰诚集团旗下的,老板都是丁宁,实际上就等于没有中介机构,都是钰诚集团在卖融资租赁债权。

证人伍某证言证实其案发前在上海钰申公司芜湖分公司工作,担任第一营业部部长。钰申芜湖公司还有全国这些城市的分公司都是上海钰申的分支结构,主要是销售E租宝平台上推出的理财产品。上海钰申是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实际上就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借贷提供信息公布、交互、撮合等服务,上海钰申没有相关的融资租赁许可或者金融执照,分公司也没有,作为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中介服务,不能接触客户租金,公司不能设资金池,不能自融,更不能以虚假的项目吸收客户资金。上海钰申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超出了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

证人朱某1(六安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证人谢某1(六安分公司市场专员)、证人刑某(六安分公司综合管理部专员)、证人王某1(六安分公司运营专员)、证人王某2(六安分公司人事专员)、证人谢某1(六安分公司市场专员)均证实上海钰申是钰诚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没有投资理财业务这一块,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也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推广、销售e租宝产品,募集不特定人员的存款。e租宝对外宣称是互联网A2P平台,一种租赁和债权转让为基础信息,发布投资理财产品募集不特定群众的资金,对外宣称将资金对接融资租赁项目,并按月支付给集资群众不等的利息,公司宣传的是高收益、低风险、随时可以赎回。

六安分公司的负责人、城市经理是程刚,主要负责六安分公司的组建、人员招聘、日常经营和管理、传达上级下达的营销任务。上级公司直接跟程刚安排相应的工作,然后程刚传达给分公司每个员工。分公司没有财务,行政、人事、运营、审查等都直接与29区相应管理部门对接,另外总部下发薪酬管理办法,订了几个档位,一般新进来的都是每个月要完成14万的业绩,然后完成的商业业绩就可以提高薪酬以及相应的岗位。

”e租宝”产品类型分为六种,分别是e租稳赢、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赢、e租年丰、e租年享,并设有不同的理财期限,承诺利率从9%到14.2%不等。总公司推广e租宝产品主要是通过电视,媒体网站,高铁站机场投放广告。分公司主要是带领理财师到市里人流量大的地方进行宣传,如商场、超市、菜市场等,主要就是摆展台、发传单。公司销售e租宝采用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线上就是登录公司网站,注册基本信息成为会员,绑定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进行充值,线下就是业务员填写资料,签订纸质合同之后,在e租宝网站注册,绑定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进行充值。六安分公司没有账户,客户投资的金额都汇入“e租宝”平台的帐户,具体去向总公司钰诚集团清楚。

证人唐某(分公司第一团队经理)、证人杨某1(分部部长)、证人王某3的证言(理财师)、证人陈某(理财师)、证人杨某2、邹某、王某4、李某、沈某、张某1、蔡某、王某5、程某、耿某、江某、王某6、郑某、张某2证言均证实六安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第29区,负责人是程刚,约有员工50名,共有五个团队,上级公司跟程刚对接安排工作,程刚给下面的团队安排任务。公司所有部门都是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相互协调进行工作,经营范围就是信息服务。公司主要经营E租宝理财产品,对外宣称是互联网A2p平台,以融资租赁和债权转让为基础信息,E租宝作为一个居间的中介,发布理财产品募集不特定群众的资金,对外宣称借给企业并按月支付群众不等的利息。分公司每个月都有业绩指标,之前是100多万元,最后没有完成每月500多万元的投资额。另外分公司下面设立的每个团队中,每个员工都有要求,每个员工每月要发展客户投资14万元,一个团队没有完成120万的投资额,原工业绩主要是根据员工发展客户的投资额计算的,公司员工推荐的理财产品越多,公司发放的绩效奖金越多。

E租宝平台提供6种理财产品,主要是通过线上宣传和线下宣传的方式推荐客户投资购买E租宝产品。安排理财师到各个小区、商场、超市、菜场门口宣传公司产品,目的就是让人出资通过e租宝平台购买债权,如果有客户愿意投资,可以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6种理财产品,年化利率陈成,从9%到14.2%不等,均承诺还本付息的。分公司主要是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把平台上的债权推荐给客户购买。

证人荀某证言证实其是凯旋国际广场23层A、B、C、D座房子的房主,与E租宝六安分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

北京总部工作人员证言:

证人刘静静证言(案发前任钰诚集团财务副总监)通过e租宝平台吸收的资金,转到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再转就向个人卡转账。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钰诚融资租赁项目大部分都是虚假的。平台通过广告宣传,公司广告费很惊人,大概5亿元;另一块以高额投资回报来向社会进行融资,融资的利息是年利息9%-14.6%。一般是用新贷还旧贷来偿还利息本金等。

证人宗某证实钰诚集团旗下的金易融公司是开展E租宝业务的,安信惠鑫公司是线下推广E租宝业务的。安信惠鑫下属有十几个子公司,有上海钰申金融、安徽钰诚融泰公司等,融资租赁板块有安徽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上海钰申和旗下的分支机构主要是销售E租宝平台上推出的理财产品,没有相关的融资租赁许可或者金融执照。

证人杨某3(案发前任钰诚集团副总裁,职责是新闻发言人和员工培训)知证实E租宝是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没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集团的盈利项目是E租宝平台,收取一定手续费。集团的金易融公司负责产品研发、运营、管理。安信惠鑫负责销售,旗下有十五个销售公司。公司宣传就是客户出资购买在E租宝平台上的产品。至于该平台上是否有真实的承租方以及公司有自融现象,对此有怀疑,因为平台上的承租方在上标前有大幅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证人杨翠致证实(任上海钰申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业务)上海钰申隶属于安信惠鑫公司,其在全国各地198家分公司的业务情况要汇总到上海钰申总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推广E租宝理财产品。钰诚融资租赁不可能有那么多项目,因为任何一家公司做融资租赁不可能不断的有项目融资,这些项目上的太快、量太大,募集到的资金一定有资金池或者自融的情况。

证人刘某1、王某7证言证实金易融网络公司主要推广E租宝理财产品。金易融再将理财产品交给安信惠鑫公司推广销售。安信惠鑫公司旗下有上海钰申公司等,上海钰申及线下100多家分公司负责销售E租宝线下产品。E租宝是关联交易,有自融现象,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和E租宝都是钰诚集团的。E租宝平台进行融资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

证人刘某2、朱某2(财务人员)、证人谢某2证言证实2014年7月21日E租宝上线。安徽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开展融资租赁的业务,是经安徽商务厅审批的,其余公司没有融资租赁的资质。E租宝上真实发生业务的融资租赁项目应该不到10个,总标的额有7.8亿左右。公司在E租宝上发售的项目大部分都是虚假的,没有开展实际的业务,也没有实际的租金收益,公司都是通过新吸收来的投资款返回给之前投资人本息的兑换。按照投资者的约定,投资E租宝的投资款应该通过e租宝平台用于标的企业的融资经营,但实际上大部分并未用于标的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证人张某3、许某1、刘某3、刘某4证言证实钰诚集团主要是负责管理E租宝销售的总部门,分为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方式,线下销售的是安信惠鑫公司,线上销售的是由金易融公司负责。而线下直接负责销售的有钰诚融泰、上海钰申公司等。宣传主要是钰诚集团负责,钰诚集团在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纸媒以及公交、地车、车站、高铁等向社会公众宣传产品,提高品牌知名度,招揽更多的投资人投资购买E租宝产品。

证人许某2、雍某证言证实2014年底,根据丁宁指示做假合同,没有发生实际的借款行为。公司第1、2、3业务部为E租宝做的融资项目都是假项目。假项目大概能占到95%以上,都是公司找人买来的。融资的700多个亿有95%以上项目都是假的。

各投资人证言:朱元坤、杨宗涌等199人的证言证明各投资人均是通过公司人员散发的宣传单,电视广告等宣传到该公司投资的。六安分公司到各个居住小区、商场、菜市场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宣传产品,目的让群众到六安分公司购买其公司产品,进行投资。以两种方式购买理财产品,主要以网上为主、网下为辅,产品就是e租宝产品,分为六种,分别是e租稳赢、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赢、e租年丰、e租年享,年化收益9%-14.6%,六安分公司宣传e租宝产品收益高、安全性高吸引客户投资。

3、书证部分:

①、上海钰申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营业执照,证明上海钰申公司系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于2014年8月4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注册成立,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许某2。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许可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数据处理服务、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上海钰申公司六安分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单,证明上海钰申公司六安分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在六安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六安市凯旋广场23层,负责人为程刚,经营范围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证明”由六安市银监分局出具,该局并未向上海钰申公司六安分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

④任职文件证实上海钰申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任命程刚为六安分公司负责人;程刚名片上印有“钰诚集团、钰申金融”字样,程刚担任岗位是上海钰申公司六安分公司城市经理。

⑤E租宝产品宣传彩页,理财师培训手册、融资租赁业务相关介绍。六安分公司通过散发彩页的形式进行了公开宣传,宣称E租宝为知名的A2P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提供基于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金融信息服务,有e租稳赢、e租财富、e租富享、e租富赢、e租年丰、e租年享6种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到14.6%不等,均承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及工作标准与任务一览表等,证明该公司营销人员架构及薪酬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算,通过高额工资刺激营销人员推广销售E租宝产品。

八月份工资明细表,2015年8月,六安分公司营销人员的工资数额及工资结构,共有99名营销人员,分部长级别最多当月领取工资38046元,最低22648元。

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咨询服务协议,证明约定丙方上海钰申公司指导乙方投资人将资金一次性转到甲方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内,户名为上海钰申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账号为43×××70,即上海钰申公司直接收取了投资人的投资款。

⑦其他地市外调材料等书证丁宁、丁甸、张敏等钰诚集团高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材料、E租宝简介、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部结构图、钰诚集团内部结构图。团队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金易融公司相关介绍。

⑧数据表格六安分公司运营专员王某1工作U盘提取打印的投资人员具体投资及赎回情况表。

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封笔录等证实公安机关对六安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搜查出六安分公司营业执照1份、U盘1个、电脑主机、钥匙、E租宝理财产品合同书228份、咨询服务协议117份等物品,后将上述物品扣押。

⑩报案单证明等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通过电视、传单等看到E租宝广告,向E租宝进行投资,具体投资的时间、数额、付款方式等。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程刚的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归案经过”证明侦查机关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要求,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传唤六安分公司负责人程刚接受调查。

4、远程勘验笔录由六安分司人事专员王某2备份至百度云端的员工花名册、11月份的工资表电子数据。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由六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在六安分公司处扣押的5个笔记本硬盘、U盘等检材中,发现大量涉案资料。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从安徽银联调取的数据中提取打印,数据为六安分公司所使用的3台pos机(终端号为B89534、89B89535、71502050)的交易流水,3台P**机计刷入金额10792741元。

7、电子数据(光盘),公安机关从北京警方处调取的E租宝后台数据:证实2015年5月至案发,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7575719.45元,返还本金、利息共计10557469.97元,共涉及集资参与人678人。

以上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刚作为另案处理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和钰诚国际控股集团非法集资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575719.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刚作为分公司负责人,仅按总公司指示开展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U盘、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笔记本电脑、印章、营业执照、个人笔录本、POS机、劳动合同书、培训手册、宣传册、合同书等予以没收;

三、涉案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分别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哲俊

审判员王世琼

人民陪审员崔志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汤厚丽


上一篇:(2017)皖1602刑初590号e租宝非法...

下一篇:(2016)沪0101刑初1092号e租宝非法...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