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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27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闽0802刑初2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04-11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曹某甲在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常青滕网吧利用计算机网络申请QQ,通过搜索添加好友的方式,以每条8-1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淘宝买家客户信息,再将这些买来的信息,以每条赚取2元的差价在淘宝上卖出,到案发共计非法获利2787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账户历史交易清单,证人林某、吴某、曹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曹某甲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

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银行卡一张(卡号:62×××74),苹果6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易小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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