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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微信招嫖类诈骗被害人12696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2-09-09 阅读次数:

杨某1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1伙同他人在海南省儋州市兰洋镇,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招嫖诈骗活动。杨某1等人冒充可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女性,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其他同伙负责给被害人打电话并发送二维码诱骗被害人转账付款,诈骗所得款由杨某1分得20%。通过以上方式,杨某1共计骗取被害人12696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杨某1服判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1在犯罪过程中负责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并分得诈骗所得款的20%,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系诈骗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1犯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微信招嫖类诈骗案件在多地发生。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案件,因案件受害人系招嫖被骗,发案后心存顾虑,多选择吃哑巴亏而不予报案,导致侦破和打击难度加大。此类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当地治安形势造成恶劣影响。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新型诈骗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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