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92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闽0802刑初9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2-18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1利用QQ聊天软件接收、传输公民个人信息,该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汽车品牌、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1使用的QQ聊天记录中查获24条公民财产信息,并从向其扣押的两个金某1顿固态硬盘中提取到4044条公民财产信息,共计4068条。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1利用QQ聊天软件接收、传输公民个人信息,该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汽车品牌、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1使用的QQ聊天记录中查获24条公民财产信息,并从向其扣押的两个金某1顿固态硬盘中提取到4044条公民财产信息,共计4068条公民财产信息。2017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1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1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1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
(2)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17年5月28日7时30分许,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新村南巷121号3楼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陈某1当场抓获。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某1扣押了金某1顿固态硬盘贰个,硬盘编号分别为50026B7242091B2F、50026B77530CCEFC。VIVOX9PLUS手机一部,串号为864188034615250、864188034615243,手机号为187××××3621。
(4)手机截图,证实“1na孖a”、“SUMMER”、“平淡”的QQ基本信息,与SUMMER的聊天记录显示有多个向SUMMER传输文件的信息,部分失效,部分对方已成功接收;与“1na孖a”的聊天记录中有“江西九江16年4月份数据可以给个截图测试不”、“吉林双辽有多少货”等内容;手机QQ中具体信息截图包含汽车品牌、姓名、身份证号、发动机号、地址等。
(5)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1被查扣的金某2固态硬盘中提取两个以QQ号命名的文件夹,其中名为“41×××93”的文件夹内含有“海西州德令哈市1000”的Excel文档,内有1000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2915282649”内含有三个Excel文档,分别为“1000河南”、“丰田1000”、“哈尔滨1000”,分别有公民个人财产信息1004条、1009条、1031条。以上信息内容包含车牌号码、车辆品牌、车架号、车主信息、车主身份证号码、车主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数量共计4044条。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陈某1是夫妻关系,QQ号为41×××93的账号,昵称为“陌颜>”是其本人的,QQ号为29×××69(一片花海,一片珍惜)其不知道是谁的,没见过。其账号是2006年注册的,密码只有其和陈某1知道,平时陈某1也有用这个号。其主要是用这个号跟好友玩“英魂之刃”游戏,还有就是挂QQ升级。陈某1有用其QQ跟别人聊天,具体对象和内容不清楚。
3、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证实其QQ号是30×××47,昵称是平淡,这个号都是自己在用。这个号的好友中有个叫SUMMER(QQ号为21×××66),和之前其认识的一个QQ号为31×××53、头像是青蛙、昵称为“1na孖a”的,两个号是同一个人。在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其打游戏认识“1na孖a”,其主要跟“1na孖a”聊小车的问题,询问汽车品牌、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1na孖a”有发信息截图和文档给其,每个文档里只有几条,这些信息其看下就删了,没有转发。公安扣押的VIVOX9PLUS手机(串号为864188034615250、864188034615243)是其自己用的,在2016年下半年新买的。扣押的两个固态硬盘(硬盘编号分别为50026B7242091B2F、50026B77530CCEFC),其中50026B77530CCEFC是在2016年7、8月份买的,另外一个50026B7242091B2F是在2017年5月2日左右购买的,都是二手的。QQ号为41×××93的账号是其老婆刘某的,其也有使用。其应该是用其老婆的QQ传过这些信息,在其电脑中查获的数千条分别保存在海西川德令哈市1000.xls、1000河南.xlsx、丰田1000.xlsx和哈尔滨1000.xlsx里的个人汽车信息,是其在传给SUMMER的时候遗留下来的。
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1辨认其妻子的QQ账号基本信息,证人刘某辨认其本人的QQ账号基本信息。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金某1顿固态硬盘一个,硬盘ID:398EF909,取证截图6张,在电脑上发现可疑文件11个。本次鉴定提取的有关电子证据经压缩打包保存于文件“20170528南城溪南新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附光盘:新罗网安[2017062101])。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4068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当庭认罪,且积极缴交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二、随案移送:光盘两张,系视听资料,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丹玫
人民陪审员王莹
人民陪审员唐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邱丽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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