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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5刑初52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0505刑初5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审理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8〕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共计6.49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任某、孙某某、蔡某某等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1通过QQ聊天文件传输与任某(另案处理)互相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文件,被告人张某1向任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1500余条;

2.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电子邮箱向孙某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600余条。

3.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电子邮箱向蔡某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800余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1,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某1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1为电话推销房屋装饰服务,非法将共计6万余条涉及公民个人姓名、房屋地址及联系电话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任某、孙某某、蔡某某等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1通过QQ聊天文件传输与任某(另案处理)互相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文件,被告人张某1向任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1500余条。

2.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电子邮箱向孙某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600余条。

3.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电子邮箱向蔡某某发送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800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1处扣押了手机、电脑机箱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任某、蔡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清点笔录、邮箱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张某1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超过5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修尧

人民陪审员陆晓华

人民陪审员徐培生

裁判日期

二○一八月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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