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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15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闽0524刑初1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2-21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在安溪县凤城镇东城丽景2号楼1单元××室,多次通过QQ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16976条并储存在其QQ邮箱,予以转卖获利1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7日抓获被告人王某1,被扣押到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人林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涉案QQ邮箱相关内容截图、涉案QQ聊天记录,公民个人信息文件截图、涉案QQ邮箱内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统计表、被抽样查证公民个人信息表、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安溪县人民检察院量刑意见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王某1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秋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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