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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执334号之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苏13执334号之二

案件类型:执行

裁判日期:2017-02-28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仁怀忠、陈运怀、钱东仁、郑俊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5)宿中刑二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仁怀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被告人陈运怀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钱东仁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郑俊友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罚金,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怀忠、钱东仁、郑俊友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陈运怀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运怀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通河桂园东区206-106室房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义乌国际商贸城E2-2015号房屋;查封了陈运怀名下的牌号为苏N×××××号豪爵牌车辆一辆、牌号为苏N×××××号奥迪牌车辆一辆。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苏13执334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5)宿中刑二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千里

审判员魏良军

审判员翟新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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