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刑初31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鄂0202刑初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3-16
审理经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玲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郑洪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得知黄石环境监测站有一个“黄石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项目分析仪器采购招标项目”正在筹备招标,该项目总预算达460余万元,其中有部分环境监测检测仪器设备需要进行招标采购。李某甲为了确保自己的武汉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公司”)能够中标该采购项目,遂决定让自己另外一家湖北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公司”)以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一起配合参与招投标,采取串通围标的方式达到中标的目的。
同年4月26日和5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湖北某公司员工刘某、何某、李某乙三人分别代表武汉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和湖南某公司报名登记并领取了采购招标项目的文件。随后,上述三家公司分别向黄石市综合招投标中心缴纳了招投标保证金各3万元,其中湖南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系湖北某公司汇款至湖南某公司,再由湖南某公司缴纳。与此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安排专人分别制作了三家公司招投标标书,武汉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375.6万元,其它两家投标报价均高于武汉某公司的价格。
同年5月10日,黄石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分析仪器采购招标项目在黄石市综合招投中心五楼开标大厅进行公开招标。当天,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武汉某公司员工陈丽君及湖北某公司员工高某、李某乙三人分别代表武汉某公司、湖北某公司以及湖南某公司到开标现场进行招标,最终武汉某公司以375.6万元的价格中标。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黄石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分析仪器招投标档案资料等相关书证,证人秦某、高某、李某乙、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扰乱国家对正常招、投标竞争行为的管理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八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七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玲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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