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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刑初240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辽0521刑初2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12-23

审理经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方某2犯串通投票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李春香、包维绪、被告人方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王某1在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政府工作期间,于2011年8月,得知草河口镇政府欲对本溪县草河口地区40吨日生活垃圾填埋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为了能承建该项目,其找到张宽林,请其帮忙联系三家符合招标规定资质的建筑公司参与该工程项目一标段投标,并商定无论哪一家公司中标,都由被告人王某1挂靠该公司,承建该工程。后张宽林帮助被告人王某1联系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符合招标规定资质要求的建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最后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一标段,中标金额为人民币8125002.07元。中标后,被告人王某1遂挂靠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施工,并向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税费及管理费。2012年11月该工程完工验收,实际结算工程款人民币10380184.99元。

2、2012年11月,本溪满族自治县征地服务与收购储备(整理)中心对本溪县草河口镇祁家堡子村土地整理项目发出招标公告。被告人王某1得知信息后,为了能承建该项目,遂联系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商定中标后由其挂靠该公司并负责该项目施工。后被告人王某1找到被告人方某2,请其帮忙联系二家符合招标规定资质的建筑公司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并商定无论哪一家公司中标,都由被告人王某1挂靠该公司,并负责该项目施工。被告人方某2同意后,帮助被告人王某1联系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家符合招标规定资质要求的建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并帮助被告人王某1制作了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标书及商务标书,最后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6384637.99元。中标后,被告人王某1遂挂靠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工程施工,并向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税费及管理费。至案发前,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左右,尚有人民币138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

后被告人王某1被审查归案,被告人方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6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1因犯行贿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方某2因犯串通投标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款已缴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方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赵某、张某、潘某、贾某、程某、孙某、马某、石某、荣某等人的证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刑初字第42号、(2016)辽05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本溪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本发改发(2010)26号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地区40吨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本发改发(2011)388号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辽宁嘉信招标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地区40吨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一标段:市政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人民政府向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辽宁明大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祁家堡子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本溪满族自治县征地服务储备(整理)中心向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人民政府与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人民政府与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人民政府与本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本溪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工程编码号2011-47的草河口垃圾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及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祁家堡子村土地整理项目编制的投标文件、本溪满族自治县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祁家堡子村土地整理项目评标报告及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人民政府向本溪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定标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方某2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多个投标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方某2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2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1系坦白,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爱书

人民陪审员孙彦华

人民陪审员隋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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