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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执字第00031号串通投标罪刑罚变更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亭刑执字第000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5-08-19

审理经过

被告人胥某某,男,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盐城市司法局城南新区分局于2015年7月2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胥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盐城市城南新区司法局认为,罪犯胥某某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局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罪犯胥某某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后通知其至城南新区司法局报到,但其电话多次拨打仍无法接通。经走访,社区、家人也不知具体情况。综上,该局认为罪犯胥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超过一个月,建议本院对罪犯胥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胥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胥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亭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胥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胥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碧蓉

代理审判员陈宁怡

人民陪审员施玉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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