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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更37号受贿、串通投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鄂11刑更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5-12

案件描述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鄂团风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丰某1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丰某1自2015年第三季度至2016年第四季度,获得黄州监狱三次表扬及一次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丰某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丰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

﹙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

审判员严怀

人民陪审员熊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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