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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刑初19号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九台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6)吉0113刑初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03-31

审理经过

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明、荆小亮、陈连庄、邢洪文、霍君、刘兴旺、赵强、刘彦春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1-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张晓明、荆小亮、陈连庄、邢洪文、霍君、刘兴旺、赵强、刘彦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晓明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荆小亮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陈连庄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邢洪文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霍君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刘兴旺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赵强辩称。辩护人王旭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刘彦春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晓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荆小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邢洪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霍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刘兴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赵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刘彦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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