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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5)睢刑初字第15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10
法  官:  路丽梅

审理经过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郑、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在睢县河堤乡李环溪村村民李某甲所开的超市内放置二台捕鱼机(每台可同时供6人参与赌博),供附近人员赌博。焦某某利用上述赌博机共盈利3600余元。2015年2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物证-被查获的捕鱼机(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罚没票据;证人李某甲、马某、李某乙、李建立、李新力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路丽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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