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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刑初11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新2201刑初1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3-31

审理经过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金某1以营利为目的,在哈密市远通市场冷库出租房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捕鱼机一组8台,众兵单挑机4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5月25日22时许,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民警依法检查该赌场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名,查获捕鱼机二组(其中一组不能使用),众兵单挑机一组(1组8台,其中4台不能使用)、赌资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付某、王某、苏某的证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1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2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金某1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1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赌资、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涉案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秀群

审判员覃勇

人民陪审员刘红斌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古扎拉依·阿不来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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