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3115号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闵刑初字第31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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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抢劫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1至本市闵行区七莘路华中路路口以北50米处的非机动车道,将孤身途经该处的被害人何某某按倒在地,欲与何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在何的劝说下放弃。嗣后,被告人王某1又采用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劫得何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800元。
同日,被告人王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7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1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1兼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1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贝冬梅
人民陪审员徐振忠
人民陪审员叶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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