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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422号抢劫、强奸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平刑初字第42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30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至5月28日,被告人秦某1骑一辆红色老年摩托三轮或骑一辆浅青色的两轮踏板电动车分别在平舆县垃圾处理厂附近、东皇庙街道办理处蔡营居委会北、平舆县庙湾镇念张与郑楼交界处、平舆县玉皇庙乡周庄西北一新桥附近、平舆县庙湾镇闫庙村附近一田间路上、平舆县郭楼镇四陈庄往丁字庙去的一条东西水泥路上、平舆县玉皇庙乡范寨村委白庄后面的一条水泥路、平舆县万冢乡宋坡庄和丁字庙附近、平舆县庙湾镇赵闫庄南闸口一南北土路上、平舆县万冢乡宋坡村东南一条水泥路上、平舆县郭楼镇前店村委后店庄东头一水泥路上,在先后遇见到被害人翟某乙、李某、王某甲、吕某、陈某、杨某、霍某、王某乙、刘某乙、邝某某、苏某、宋某后,被告人秦某1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向被害人索要钱物,先后抢走苏某的现金10元、王某乙的现金80元、宋某的钱包一个(内装有现金21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翟某乙的现金200元、李某挎包内的现金1500元、杨某的现金178元、吕某的现金500元、霍某的现金6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其中在抢劫了苏某的10元钱后,又威胁苏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未向王某甲抢到财物后,持刀威胁王某甲,强行欲与该女发生性关系时,因该女夺刀反抗后跑掉,致使强奸未能得逞,该女夺刀手部受伤后经鉴定,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在未向被害人邝某某抢到财物后,又威胁邝某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秦某1共实施抢劫12起,未遂4起;实施强奸3起,未遂1起。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讯问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中有未遂情节。请求依法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除要求从重追究被告人秦某1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秦某1赔偿其受伤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32798.05元。当庭提交有住院13天的医疗费票据一张计20995.15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秦某1辩称,根本没有强奸这回事,5月1日那天我在参加我侄子的婚礼,只实施了4起抢劫,苏某的没有、王某甲的没有、邝某某的没有、王某乙的没有、李某的没有、杨某的没有、吕某的没有、翟某乙的没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5月1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秦某1骑着浅青色两轮踏板电动车走到平舆县庙湾镇闫庙村附近一田间路上,碰到庙湾镇河西二队村民王某甲跑步从此经过,秦某1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子从电动车座位下拿出,威胁、恐吓王某甲把身上带的钱拿出来,因王某甲跑操没有带钱,秦某1就用刀子对着王某甲,威胁她把衣服脱掉,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王某甲夺刀反抗致手部受伤,趁被告人秦某1不备跑掉,致使强奸未能得逞。经鉴定,王某甲手部所受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2、2015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秦某1骑着浅青色的两轮踏板电动车走到平舆县庙湾镇赵闫庄南闸口一南北土路上遇见庙湾镇大杨村委孙庄村民邝某某从地里拔草回家,秦某1骑着电动车追上邝某某,从电动车座位下面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威胁邝某某把钱掏出来,因邝某某下地干活没带钱,秦某1威胁邝某某把裤子脱掉,强行将该女强奸。

3、2015年5月28日早晨6点多,被告人秦某1骑着红色的老年摩托三轮车到平舆县郭楼镇前店村委后店庄东头一水泥路上,遇见玉皇庙乡范寨村民苏某骑着电动车路过,秦某1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子从三轮车座位下面拿出,威胁苏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苏某将电动车后备箱里的10元钱交给被告人秦某1,得到钱后,被告人秦某1又持刀威胁被害人苏某到路边沟内让短裤脱掉,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怕该女所警,逃跑时将该女的手机抢走。

4、2015年5月6日早晨,被告人秦某1骑着一辆红色老年摩托三轮车到平舆县郭楼镇四陈庄往丁字庙去的一条东西水泥路上,碰到万冢镇三桥村姚刘庄村民王某乙骑着一辆电动车路过时,秦某1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子从电动车座位下拿出,威胁、恐吓王某乙把钱掏出来,将王某乙携带的80元现金抢走。

5、2015年4月29日午后,被告人秦某1骑着一辆浅青色的两轮踏板电动车到平舆县垃圾处理场附近一路口,遇见翟某乙骑电动车从此经过,秦某1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子从电动车座位下拿出,威胁、恐吓翟某乙把钱拿出来,抢走翟某乙的现金200元。

6、2015年4月29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秦某1骑着一辆浅青色的两轮踏板电动车到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居委会北边一南北柏油路上,遇见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村委大闫营村民李某骑电动车从此经过,便拿着刀拦住李某,强行将李某挎包内的1500多元钱抢走。

7、2015年4月30日上午10点多,被告人秦某1骑着一辆浅青色的两轮踏板电动车走到平舆县庙湾镇念张与郑楼交界处一十字路口时,碰见庙湾镇念张村委村民杨某骑着一辆老年三轮车带着小孩从此经过,秦某1拿出刀子威胁杨某把钱掏出来,抢走杨某的现金178元。

8、2015年5月1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秦某1骑着一辆浅青色两轮踏板电动车走到平舆县玉皇庙乡周庄西北一新桥附近,碰到玉皇庙乡范寨村周庄村民吕某骑着一辆电动车带着小孩路过,秦某1拿着刀将吕某拦下,抢走吕某的现金500多元。

9、2015年5月6日早晨5点多,被告人秦某1骑着一辆红色的老年摩托三轮车走到平舆县玉皇庙乡周庄西北一新桥附近,碰到玉皇庙乡范寨村委周庄村民陈某骑着一辆电动车路过,秦某1拿着刀子将陈某拦下,让陈某把身上的钱掏出来,并对其进行搜身,后因有路人经过,秦某1仓皇逃窜。

10、2015年5月6日早晨8时许,被告人秦某1骑着一辆红色老年摩托三轮车走到平舆县玉皇庙乡范寨村委白庄后面的一条水泥路上,碰到玉皇庙乡余坡六队村民霍某骑着一辆电动车路过,秦某1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子从电动车座位下拿出,威胁、恐吓霍某把身上带的钱拿出来,后抢走其现金6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11、2015年5月14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秦某1骑着红色老年摩托三轮车走到平舆县万冢乡宋坡庄和丁字庙附近一十字路口,拿着刀将从此路过卖馍的万冢镇张刘村凡井西村民刘某乙拦住,威胁、恐吓刘某乙把钱掏出来,将刘某乙携带的零钱抢走后逃窜。

12、2015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秦某1骑着浅青色两轮踏板电动车走到平舆县万冢乡宋坡村东南一条水泥路上遇见万冢乡闫楼村委宋坡村民宋某骑着电动车路过,秦某1从电动车后背箱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将被害人宋某拦下,将其钱包抢走(钱包内装有现金21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后在解放军159医院住院13天,花医疗费用20995.15元。(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被告人秦某1的户籍证明。

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2015年5月28日7时17分,平舆县玉皇庙乡范寨村委范寨村民通过110报警称其被人持刀抢劫10元钱及一部手机。当日14时40分宋某报警称其在平舆县万冢乡闫楼村委宋坡村东南的一条水泥路上被人持刀抢劫,抢走一粉色钱包,内装210元及工资卡和会员卡等物。经询问,二报案人均称,实施抢劫的是一名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头发稍花白。经过成立专案组的严密侦查,调取监控视频,走访群众得知有一些妇女被抢后,因害怕未报案,最终锁定家住平舆县庙湾镇龙王庙村委秦庄的犯罪嫌疑人秦某1。2015年6月2日6时许,侦查员在平舆县庙湾镇龙王庙村委秦庄秦某1家将秦某1抓获。根据秦某1归案后的供述,结合走访调查情况,专案组工作人员在庙湾、玉皇庙等乡镇找到了未报案的被害人。

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1982年1月14日被告人秦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7月18日被告人秦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伤情鉴定告知笔录。

搜查笔录,侦查员杨伟伟、刘俊于2015年6月2日在秦某1家中搜出钱包2个,太阳镜2个,两轮踏板式电动车1辆,老年红色机动三轮车1辆,水果刀1把。

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钱包2个、太阳镜2副、青灰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红色力帆牌老年机动三轮车一辆、木把水果刀1把,刀柄长约10公分,刀刃长约20公分附:扣押物品照片10张,并经被告人秦某1辩认墨镜是其作案时所戴;两轮电动车和三轮车是其作案时所骑;提取的刀是其作案时所用;提取的钱包及包内物品是其作案时所抢。

2.证人证言

证人蒋某证明,2015年5月1日早上6点多,我接到我妻子王某甲用别人手机打的电话说她受伤了,我在路上碰到我妻子见她左手淌血,我就带她先去县医院,后我又到159医院治疗。

证人翟某甲证明,我女儿翟某乙2015年4月29日午饭后,在平舆县辛庄垃圾场附近被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持刀抢走200多元钱。我听我女儿给我说的,那人骑着一辆枣红色踏板电动车将她逼停后,把车子横在路上,拿出一把刀对着我女儿要钱,我女儿赶紧把身上带的一个粉红色的女式钱包给他了,我女儿给了他钱包后,给那个老头说,你要我的身份证也没有用,你把身份证给我行吗?那个老头就把钱包递给我女儿,说你自己掏,我女儿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拿出来后,又把钱包给了这个老头,这个老头拿着钱包骑着电动车向南走了,我问她为啥不报案,她说她害怕,就没有报案。

证人刘某甲证明,2015年5月6日8时许,我妻子霍某骑着电动车从家里去上班,走到玉皇庙乡范寨村委白庄后面的水泥路上时,碰见一名骑着红色摩托三轮车的五六十岁男子。当时那名男子在路边倒车调头,我妻子就减速停了下来,等着那名男子倒完车调头。那名男子调好头后,我爱人就骑着电动车准备从那名男子侧面穿过去时,那名男子突然从他摩托三轮车座位底下拿出一把刀,并伸手抓住我妻子的电动车把,不让我妻子走,用刀指着我妻子说:“把钱交出来。”后那男子就伸手将我妻子挂在车把上的蓝色小挎包抢走了。包里有证件、银行卡和600元现金。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苏某陈述,2015年5月28日6点多,我骑着电动车到西工业区鞋厂上班,途中走到郭楼镇前店村委后店庄东头的东西路上时,突然一名五十多岁,头发花白的男子用他骑的浅蓝色的踏板两轮电动车横着停在路上,我骑着电动车想从那人旁边过去,那人伸手把我的电动车推倒。我起来的时候,那人就拿出一把刀架在我脖子上说:把钱拿出来,我说:我没带钱,那人让我打开我的电动车后备箱,我把后备箱里放的10元钱给了他,他说:你推着电车,跟我一块往南走。他又说:把你自己的短裤脱掉。我不愿意脱,他就用刀挨着我的脖子,逼着我去路边沟里麦地里,让我躺下脱掉我的短裤,他也把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处,用刀逼着我趴我身上,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三四分钟,有车按喇叭的声音,他就急忙从我身上爬起来,穿上裤子骑着他的电动车往西跑了。

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5年5月1日6点多,我起床从镇上的家里出去跑步,跑到闫庙庄地头一东西路上时,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骑着电动车从南边到我附近,把他的电动车往路中间一横,从车座底拿出一把刀向我要钱,我说出来跑操啥也没带,他指着我说:你怎么这么胆大,往这边来?我说:这边就是我家。之后又问我带手机没有,我说没有,他不相信,就用右手拿着刀指着我,左手去搜我的口袋,发现我真的没带钱,就用左手搂着我的脖子,右手拿刀指着我说,为什么不带钱?他说你听话不听?我说听话,你先把刀拿开。他说:你先上沟里,把衣服脱了,我说我不脱,他又说你不是听话吗?你不脱,我就用刀把你的衣服划烂,然后他就用刀逼着我往路边沟里去,我被他逼到沟边的时候,脚崴了一下就倒沟里去了,当时我的鞋还掉了一只,我爬起来就顺着沟跑,他看我跑了,就跳下沟里追上我,并骑在我身上,用刀对着我的肚子说:你还跑啊,再跑我非捅你不中。说着他就用手脱我的裤子,我不让他脱,就用左手夺他的刀,争抢中,他用刀在我左手虎口处划一刀,当时就流了很多血,他见我受伤了,愣了一下,我趁他发愣时,就赶紧爬起来往家跑。那个男的头发半白,1.70米左右,他的电动车是脚踏式电动车颜色有点白,刀是木把的有10多公分长。

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5年5月6日7点多,我骑着电动车从家去平舆县城走到郭楼镇四陈庄往丁字庙去的一条东西水泥路上时,有一辆红色摩托三轮车横着停放在路中间,三轮车旁边站个五十多岁的老头,机动三轮车也没熄火,我走到他身边时,那老头上去把我推到,我站起来后就见那老头手里拿一把刀对着我说:把钱掏出来。我当时很害怕就从兜里掏出来80元钱给他,他拿刀还让我掏,我说没钱了,他不相信,又去搜我带的挎包没搜到,我在他去他的三轮车旁边时,我把我的电动车扶起来骑着就跑了。那老头有1米7左右,本地口音。因当时我害怕觉得没损失多少钱,就没有报案,今天我听说你们公安局把人抓住了,我才过来报案。

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5年5月14日中午1点左右,我骑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放着一个卖馍用的木箱子,走到万冢乡宋坡庄与丁字庙庄附近一十字路口时,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头骑个机动摩托三轮车超过我后把车子停在桥上,就下来站在路口,我走到地方准备往北拐时,他说:别走,到我身边,用刀指着我胸口说:把钱拿出来,我说:我没有钱,他说:别废话了,快把钱拿出来,不拿出我捅死你,我就从我带的包里给他拿出一把零钱,他没伸手接,这时从北边来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那老头一看有人来,就对我说你走吧,钱也没要。那老头中等身材,有1米7左右,本地口音,头发有点花白,骑着一辆老年机动三轮摩托车。刀是他从三轮车座位靠背后面的工具箱里拿出来的。

被害人陈某陈述,2015年5月6日早上5点多,我从家骑电动车往北到一板厂干活,走到周庄西北一新桥上时,一个四、五十岁的老头骑着机动红色老年三轮车从我身后撵上我,把车横在路上,我到他身边后,他拿出一把刀对着我说:你下来,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我下来说:我没钱,我是个干活的。他不信搜我的电动车后又搜我的身,没找到钱,后又抱着我乱摸,旁边路上来人了,他就骑着机动车向南跑了。刀是他从三轮车上拿出来的,有20多厘米长,那人有1.7米左右高,长脸,头发有点花白,当时我害怕没有报警。

被害人邝某某陈述,5月22日中午,我从我娘家赵阎庄地里拔燕麦回家,走到赵阎庄南闸口一条南北土路上时,一个五十多岁,头发花白,脸色发黑,戴着墨镜的老头骑着一辆蓝色二轮电动车从后面撵上我,问我哪庄的,有老公没有,还对我说,别走给你个东西要不要?我就见他从他的电动车座位下拿出一个匕首,指着我说,掏钱。我说没钱,我来给我娘拔燕麦了,没带钱,他就从前面搂住我,亲我的嘴,又用刀在我两腿中间乱晃并对我说:你脱裤子,不脱我捅死你。我当时害怕,就将裤子脱到膝盖处,他右手拿刀对着我的屁股,用刀在我腿上乱比划,还说:别吭气,吭气了我捅死你。他就站在我身后,强行与我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宋某陈述,2015年5月28日中午14时15分左右,我从万冢乡闫楼村委宋坡村家骑电动车去县城上班,刚出村没多远的水泥路上时,我看到前方一个大约50岁左右的男子骑一辆红色的摩托三轮车在水泥路上倒车,把三轮车横向停在路上,当我走到跟前的时候,那人从三轮车背靠后的一个箱子里拿出一把刀对我说:把钱拿出来。我拿出钱包说:我只有200多元钱,那男子说:把你的钱包也拿过来。我就把钱包扔到路上,那男子捡起钱包就骑着他的摩托三轮车就跑了,我钱包里有210元现金、一张在平舆县上河城办的工资卡及一些积分卡、会员卡等。

被害人李某陈述,我前段时间被人抢劫了,那天我没有报警。今天我听说公安机关抓到一个抢劫犯,我才过来报警。2015年4月29日下午2点多,我骑着电动车从平舆回家走到蔡营北一南北柏油路上时,突然有一个人拿着匕首拦着我不让走,让我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我说没钱。我左胳膊上有个挎包,他强行上去搜我的挎包,把我挎包里的1583元钱掏走了,当时他旁边有一辆两轮电动车,他抢完我钱之后骑着电动车往南跑了,抢我钱的那人有50多岁,中等身高,平头。

被害人杨某陈述,2015年4月30日上午,我去郑楼走到念张与郑楼交汇处的一个十字路口处,忽然有一个50多岁的男子拦着我说:把钱掏出来。当时那男子手里拿着刀,我说:我给你,我咋弄,上午我得送礼。那男子又说:掏不掏,不掏我捅死你。说着那男子就拿着刀向我跟前走来,当时我开着老年机动三轮车,车上带着我孙子,我害怕伤着小孩,我就把我身上的178元钱都掏给了他,他拿着钱跑了。那名男子骑的是一辆浅蓝色踏板式的两轮电瓶车,拿的刀有20多公分长。

被害人吕某陈述,2015年5月1日早上7时许,我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家去玉皇庙街上给小孩看病,我的两个儿子一个6岁,一个3岁,就在我三轮车里坐着,走到庄西边的南北水泥路上时,一个50岁左右头发花白的男子将一辆两轮蓝色电动车横在路中间,我对他说:你让让,我过去。这老头没说话把电动车挪到一边,我过去往北走到新桥桥北头时,那老头从后面撵上来,超过我的三轮车堵住我的车不让走,并掏出一把一尺多长的尖刀指着我说:把钱拿出来。我就从包里拿500元钱给他。那老头接过钱后开着三轮车往北走了,当时我丈夫不在家,也不懂得咋报案。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秦某1供述,2015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我从家骑着自己青灰色两轮踏板电动车走到平舆县垃圾处理场附近一路口时,我把电动车停在一个南北的土路上,等有妇女路过时,我好抢她的钱。我在那等没多大会,从东边过来一个骑电动车的女的,我就从我的电动车座位下拿出一把刀站在路中间对那女的说:下来。有钱没?那个女的就从她口袋里掏出200元钱给我,我骑着我的电动车往南走了。我走没多大会,见从我对面过来一骑电动车的妇女,我就把电动车停下,等着那女的过来后,我拿着刀对那女的说:把钱拿出来。那女的就从她车篓里拿出钱包,连钱包一块给了我,当时我打开一看,钱包里有个身份证,我把她的身份证给了她,钱包和钱我拿走了。

我骑着我的电动车一直向东走到蔡营一南北柏油路上,把我的电动车停在那条柏油路上,没多大会,从南边过来一个骑着电动车的女的,我拿着刀对她说:把钱掏出来。那女的就从车篓里的包内拿1500元钱给我。我骑着我的电动车回家去了。抢这三个女子的钱给我母亲看病花了。

两天后的一天早晨,我骑着电动车往庙湾方向走到里湾村委西,在到庙湾镇养老院至严庙的路上,我见一名散步的女子顺着路从西往东走。我就拿着我事先放在我电动车座位下面的刀,指着她说:有钱没有?那女的说:我没有带钱。我说:你一个女的怎么恁胆大?那个女的说:我家就在这住,我怎么不胆大?我看她耳朵上戴的有耳机子,我就让她把手机拿出来,她说她没带。然后我拿着刀指着她说:你先上沟里,把衣服脱了。那女的不去,我又说:你把你的衣服脱了,她说女人最宝贵的地方不能让别人侵害。那女的不脱,并伸手夺我的刀,我一回手,就把那个女的手割淌血了,那女的就趁机往东跑了,我也骑着我的电动车往西走了。我拿刀拦着她不让走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

我骑着我的电动车走到周庄桥南边麦地里水泥路上时,从南边过来一骑带棚子的电动三轮车女子,我把电动车横着停在路上,堵着她不让她走,我拿放在我电动车座位下的刀让那女的把钱拿出来?那女子就从她的包里拿500元钱给我,之后那女的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小孩就往北走了,我也骑着电动车回家了。

之后有四五天的一天早上,我还骑着红色老年摩托三轮车走到周庄桥旁边把车停下,不一会,从南边过来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子,我就拿着放在我的摩托三轮车座位下的刀对那个女的说:有钱没有?那女的说:我是个干活的,没钱。我不信,我就搜她的身,发现她确实没钱后,就让她走了。之后我骑着摩托三轮车穿过吴皇公路走到白庄后面的水泥路上时,我就看见一个单身女子骑着电动车顺着路往东走,我把我的车停到水泥路当中,我从摩托三轮车工具箱里拿出刀说:把你的钱拿出来。这女的还说:我就是北边这个庄的,敢抢我的包,我说你是北边庄的咋来。她看四周无人,她没办法了把她电动车把上挂包给了我。我打开包看到包内有200元现金,还有证件,我把钱拿走后把包和证件扔了。

又过了好几天的一天上午,我从家骑着红色老年摩托三轮车,在后店西一个十字路口,我骑着摩托三轮车往东走,我看到我前面一个女的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我撵上她超过她,我把车子停在这女的前面,从三轮车座位靠背的工具箱内拿出刀,对着这女的说:把你的钱掏出来,这女的说:我做生意的也不容易。我说你别啰嗦了掏出来吧。这女的从包里给我拿出25块钱递给我,我见从北边有人来,没敢要,之后我就回家了。

过了四五天之后的一天中午,我骑着红色摩托三轮车往南走,走到李庄村委大陈庄西,我见一个骑着电动车的女子在我前面走,我就去追她。追上这个女的后,我把这女的逼停下来,拿着刀问她:身上带的有钱没有?她说:我是个打工的我没钱,就一个手机,给你吧。我把她的手机拿走之后,我就回家了。手机我在回家的途中,顺手把这个手机扔到路边庄稼地里了。

又过四五天的一天早晨,我从家骑着自己青灰色两轮踏板电动车走到玉皇庙乡范寨村委吴皇公路普庄西头一个桥旁边,停下来等有半个多小时,从东边往西有个女的骑电动车过来了,我用我的电动车横在路上,我从电动车座位底下把刀拿出来,用刀对着这女的说:把钱掏出来,这女的说她就带几十元钱,这女的从电动车座子下面拿出来8.5元给我了,而后我拿着刀拉着那女的衣服:你把衣服脱了,这女的不脱,我用刀逼着她说:你给我下沟里,叫衣服脱了。下沟里以后,那女的就把她下身衣服脱了,我把我的裤子脱到膝盖位置,然后我趴在这个女的身上,大约有半分钟,我怕路边来人了,我就起来穿上衣服,顺着路正西走了,当时走的时候,我怕这个女的报警,我又顺手把这个女的手机也拿走了。我拿的刀是个切水果用的刀,长约20公分,是木把的。

还是当天,我回家吃完午饭,又骑着一辆红色的机动三轮车出来,到后店西边南北路上,碰见一个女的骑个电动车从北往南走,我把三轮车横在路上装着调头拦着她,从三轮车座位靠背的工具箱里面拿出刀,掂在手里对这女的说:把钱拿出来,这女的从她电动车车篓把一个红色长条的女式钱包给我了,我拿着包就回家了。这一次抢的包里有200元钱,还有几张卡,我回家的路上随手把包扔了。

还有一天上午,我骑着我的青灰色电动车去庙湾赶集,回来途中路过大杨村委孙庄河堤附近时,碰见一个四五十岁的妇女。我骑着电动车超过她后,我把电动车停下来,从电动车座位下拿出刀,问她:你有钱没有?她说:没有。我又问她干什么去了,她说她下地干活去了。我拿着刀对她说:把你衣服脱了。她就把自己的裤子脱掉了,后我也把我裤子脱掉了,站着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回家了。

还有一天,我骑着一辆红色的机动三轮车到后店西边东西水泥路上,碰见一个女的骑个电动车往东走,我把三轮车横在路上装着调头,我从三轮车座位靠背的工具箱里面,把事先准备好的刀拿出来,拦着她把她弄倒,掂在手里对着这女的说:把钱拿出来,这个女的从她兜里掏出80元钱给我了,然后我就回家了。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上午,我骑着两轮电动车,走到念张与郑楼附近一十字路口处时,我把电动车停在路中间,没有多大会儿,我看到一个妇女开着老年三轮车,车上坐着一个小孩,我就从电动车座子底下拿着刀说:把钱掏出来。那名女子说她上午得去送礼,还说她就拿几十块钱,之后她就把几十块钱给了我,具体几十块钱,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接过钱后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

5.鉴定意见

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公(刑)鉴(法)字(2015)256号:王义玲伤后经医院检查见右手示中环小指皮温低,活动障碍,手掌有一11cm创口,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附:159的诊断证明书。

6.辨认笔录

2015年8月25日苏某辨认出7号即是抢劫、强奸其的人。附:被辨认的照片及被辨认人的身份情况说明(7号系秦某1)2015年9月2日苏某辨认出嫌疑人作案时骑的电动车。

辨认笔录:2015年8月24日王某甲辨认出5号即是抢劫、强奸其的人。附:被辨认的照片及被辨认人的身份情况说明(5号系秦某1)2015年8月31日王某甲辨认出嫌疑人作案时骑的电动车。

辨认笔录:2015年9月2日王某乙辨认出9号即是抢劫其的人。附:被辨认的照片及被辨认人的身份情况说明(9号系秦某1)2015年9月2日王某乙辨认出嫌疑人作案时骑的摩托三轮车。

辨认笔录:2015年8月24日刘某乙辨认出10号即是抢劫其的人。附:被辨认的照片及被辨认人的身份情况说明(10号系秦某1)2015年8月20日刘某乙辨认出嫌疑人作案时骑的摩托三轮车。

辨认笔录:2015年9月2日陈某辨认出7号即是抢劫其的人。附:被辨认的照片及被辨认人的身份情况说明(7号系秦某1)2015年9月2日陈某辨认出嫌疑人作案时骑的摩托三轮车。

以上辩认笔录均附有相关辩认照片。

7、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共12份及相关现场照片与被告人秦某1、被害人陈述的作案地点一致。

8.视听资料

讯问秦某1的笔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拦路实施抢劫他人财物,并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持刀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多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1在12次实施抢劫中有4起未遂和强奸三起中有一起未遂,虽有部分未遂情节,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幅度,但可在具体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秦某1曾因犯罪被判处过两次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虽构不成累犯,但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1辩解没有实施过强奸和只实施5起抢劫行为的意见,与查明的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秦某1归案后的供述及走访,才提取了除被害人苏某、王某甲、宋某有当时的报案陈述之外的另外9起被害人被侵害的陈述,且有被害人的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秦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请求赔偿的医疗费20995.15元,住院13天的营养费20元×13天=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3天=390元;误工费24391.45元÷365天×13天=868.74元;护理费一人868.74元;必要的交通费300元,共计23482.63元应予以赔偿。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民事部分未赔偿被害人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35年6月1日止)

二、被告人秦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交通费等共计23482.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鑫

审判员徐赟丽

人民陪审员杨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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