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457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平刑初字第45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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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代某1窜至庙湾镇余楼村委韩庄宗某的小卖部内,以买烟的名义将门喊开,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威胁被害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宗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明,书证:户籍证明,照片、证明、抓获经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平舆县公安局平公(高)行罚决字(2015)0777号、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1违背妇女意志,酒后强行与被害人宗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代某1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1案发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骆云亚
人民陪审员杨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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