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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刑初字第157号强奸、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淇刑初字第15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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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甲犯强奸罪、以淇检公诉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栗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于2015年10月19日、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12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文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栗某甲酒后来到淇县高村镇三里屯村路某甲家中,将被害人路某甲按倒在院地上,扯拽被害人衣裤,欲对其实施强奸,因路某甲激烈反抗未能得逞。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变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栗某甲酒后来到淇县高村镇三里屯村路某甲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路某甲的强烈要求下栗某甲拒不离开,后经路某甲强烈反抗栗某甲才离开其家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某甲之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栗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栗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栗某甲与被害人路某甲系情人关系,2013年3月初,路某甲提出和栗某甲断绝情人关系,栗某甲不同意。2013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栗某甲酒后来到淇县高村镇三里屯村路某甲家,叫路某甲开门,路某甲开门看到栗某甲,不让其进家,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撕拽,后路某甲拿东西吓唬栗某甲,栗某甲才离开路某甲家。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栗某甲供述:我和路某甲保持了7、8个月的情人关系,2013年正月初八,我和路某甲在淇滨区约会,她说怀孕了,想和我断绝情人关系,我不同意。2013年5月12日晚上我和朋友在街上吃饭,喝了二两白酒,8点来钟路某甲打电话叫我去她家,我到她家叫开街门,路某甲穿了一件粉色上衣和一条运动裤,我跟着她进到东屋,路某甲说她的手机坏了,让我给她买个手机,我说我刚买了一部,她就从我衣服里把手机抢走了,然后,她就往北屋去,我也跟过去,我说这个手机不能给你,手机是我刚买的,给了你回家没法说,过几天再给你买一部,她不愿意,就拿手机照我砸过来,砸在我头上,我捡起来,接着路某甲就骂我,我也骂她,她趁我不注意,照我脸上扇了一耳光,当时我一摸嘴里流血了,我用手上的血往路某甲衣服上抹。我也照她头上打了一下,她照我左前臂咬了一口,并把我脖子抓伤了。后她从门后拿了根棍来打我,我就赶紧跑了。我把烟和火机丢她家了,跑的时候掉了一只拖鞋。

2.被害人路某乙陈述:我和栗某甲保持了半年多的情人关系,2013年初,我发现怀孕了,不想再和他保持情人关系,栗某甲不同意。2013年5月12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两个小妮都睡了,听见有人敲街门,我就起床穿了一件粉色上衣和一条黑色松紧绳裤子,我开门一看是栗某甲,我说:“你干啥哩”,栗某甲说想和我说会话,我叫他走,他不走,非要进屋,我不让他进,我们就在院子里来回拉扯,我拽他的时候,把他的手机抢过来,朝他身上摔了一下,我就打他两下他还不走,我去厨房拿了把菜刀,把他吓走了。我当时就给公爹打电话,公爹和婆婆就过来了。我对公爹说栗某甲来家耍酒疯。栗某甲的半盒红旗渠烟、火机,一只拖鞋丢到俺家了。

3.证人董某证言:2013年5月12日晚上,我儿媳路某甲打电话让我到她家,过去后,看见她的衣服都烂了,我问怎么回事,她说栗某甲喝了酒,来她家对她行为不正,她反抗,栗某甲就走了。

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5月12日晚上在和栗某甲喝酒期间,不记得栗某甲接打电话的情况。

5.证人张某、李某丙、袁某、栗培军证言:证明曾出面调解过路某甲和栗某甲发生纠纷的事儿。

6.淇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附照片:证明2015年4月28日在公安民警的主持下,对栗某甲的身体检查,发现栗某甲额部右侧有一处0.3X0.3cm的瘢痕,下唇右侧内粘膜处有一瘢痕0.4cm,下唇左侧内粘膜处有一瘢痕0.5cm.

7.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对路某甲粉色褂子扣押的情况。

8.鹤壁市公安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路某甲粉红色连衣裙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是栗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2015年3月18日。

9.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08)淇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10.淇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2015年3月9日将被告人栗某甲抓获。

11.被告人栗某甲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栗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栗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对栗某甲应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栗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和利强

审判员王士清

人民陪审员侯敬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郝建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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