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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3刑初305号​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5 阅读次数:

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05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31日21时22分,被告人付某1酒后驾驶皖A5××**号小型轿车,沿利辛县汝集镇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77KM+750M处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苗少伟驾驶的皖K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付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对付某1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4.3mg/100ml。案发后,付某1与苗少伟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1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付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付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其愿意接受处罚,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国臣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妮娜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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