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003刑初74号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2 阅读次数:
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3刑初74号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1溜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王某家中行窃,被王某当场发现后离开。随后,被告人王某1来到焦村镇陈某家门外,欲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被陈某及其家人发现后离开。接着又溜入陈某邻居汪某家中盗走人民币750元。
2024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1进入河南省郑州市董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董某某及家人当场发现,后报警将其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汪某退赔人民币750元。
公诉机关提供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1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方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王某、董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5.黄山市公安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1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1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星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蓓
书记员王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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