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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02刑初172号杨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2 阅读次数:

杨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02刑初172号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28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杨某1饮酒后驾驶皖B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镜湖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某桥北侧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03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1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程序事项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1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井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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