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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395号​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2 阅读次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95号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1酒后驾驶皖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濉河北路与金河路交口北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盘查。经鉴定,张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经查,涉案车辆使用性质系货运。

另,被告人张某1持A2驾驶证。202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1接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3月26日,因酒后驾驶运营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张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张某1驾驶重型载货汽车,予以从重处罚;张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张某1予以从轻处罚。张某1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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