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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更22号​尹某某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9 阅读次数:

尹某某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更22号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2024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24)皖132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4年4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泗县司法局以(2024)泗矫撤缓字第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对罪犯尹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泗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其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于2024年5月4日因人机分离、不假外出被大路口司法所书面训诫一次,2024年6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为泗公(治)行罚决字(2024)10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某某撤销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1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尹某1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于2024年5月4日因人机分离、不请假外出被大路口司法所书面训诫一次;2024年6月11日因赌博被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泗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训诫决定书、告知书、谈话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1因犯危险驾驶罪,在执行缓刑考验期间,不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请假外出,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执行缓刑条件,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某第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尹某1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尹某1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雪

审判员朱文娟

审判员陆高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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