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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2刑初308号赵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1 阅读次数:

赵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308号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2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5月份,被告人赵某1通过马某(已判决)了解到提供银行卡跑分洗钱的赚钱门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赵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资金提供帮助。经查证,赵某1名下尾号为4421的天津银行卡涉案期间单向进账资金539242.6元,其中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件资金共计29059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载赵某1的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涉案被害人报案、立案材料,侦查机关出具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辨认笔录,缴款票据,谅解书,被害人古某、宋某、李某、宋某陈述,证人马某证言和被告人赵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赵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赵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7月11日,被告人赵某1被抓获归案。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1退出违法所得11950元;主动补偿电信诈骗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宋某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1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缴纳补偿款5万元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燕园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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