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05刑初165号梅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8 阅读次数:
梅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165号
2024年07月03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4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梅某某行至铜陵市铜官区福景东方城小区,通过爬窗方式进入116栋201室内,将被害人陈某放置于客厅茶几上的500元现金盗走。2.2024年4月中旬凌晨,被告人梅某某行至铜陵市铜官区立新佳园,通过爬窗方式进入2栋301室内,将被害人潘某放置于沙发的裤子口袋里3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在铜官区××村××栋××楼被抓获归案。另其将窃得的500元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陈某。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判决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梅某某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指定辩护人建议法庭采纳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失主的损失,应责令继续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梅某某退赔失主潘某人民币三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王婧
人民陪审员刘嘉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钱贇楷
书记员查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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