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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193号​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8 阅读次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93号

2024年07月03日

被告人赵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1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赵某1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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