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702刑初213号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9 阅读次数:
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13号
2024年07月02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纬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19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来到被害人陶某位于本市贵池区××小区××栋××单元××室的门口,偷拿陶某放在门外窗台上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陶某黄金手镯一只。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黄金手镯价格为人民币26149.20元。
被告人程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足金手镯质量保证单、手镯照片、价格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人民陪审员柯海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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