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523刑初159号陈某燕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7 阅读次数:
陈某燕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4)皖1523刑初159号
2024年07月04日
案件概述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燕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中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代少云出庭协助工作。
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魏某(已判决)等人搭建“蓝蝶”“香约”“沐思”等APP,该APP以“同城约炮”为名吸引男用户下载注册,由聊天主播谎称在男用户附近可以“约炮”,以此骗取男用户充值与其聊天,进而以解锁微信、增加亲密度等为由诱骗男用户在APP充值刷礼物。
男用户在APP内的充值按照1:70的比例兑换为金币(金币无法提现),通过聊天、刷礼物方式消费给女主播,被消费的金币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聊天、推广主播。
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燕明知“蓝蝶”、“沐思”,是一款以“同城约炮”为名骗取男用户充值的聊天APP,先从其他聊天平台寻找意欲约炮的男性,再以上述APP能够“同城约炮”为由推广男性下载,并将获取的男用户ID和位置发送给聊天主播,由聊天主播诱骗男用户充值聊天、刷礼物。
截止案发,陈某燕在“蓝蝶”“沐思”APP涉案金额合计为55914.33元,提现金额为18000元。
案发后,陈某燕经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对此指控提供的证据有:1.手机等物证;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放、田某贵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燕、同案犯王叶、魏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三永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蓝蝶”、“沐思”、“香约”平台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6.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7.舒城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燕向法庭提交:病理检查报告、病历、家庭困难证明等材料,证实陈某燕及其丈夫患有疾病,家庭有两名子女,经济困难。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魏某(已判决)等人搭建“蓝蝶”“香约”“沐思”等APP,该APP以“同城约炮”为名吸引男用户下载注册,由聊天主播谎称在男用户附近可以“约炮”,以此骗取男用户充值与其聊天,进而以解锁微信、增加亲密度等为由诱骗男用户在APP充值刷礼物。
男用户在APP内的充值按照1:70的比例兑换为金币(金币无法提现),通过聊天、刷礼物方式消费给女主播,被消费的金币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聊天、推广主播。
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燕明知“蓝蝶”、“沐思”,是一款以“同城约炮”为名骗取男用户充值的聊天APP,先从其他聊天平台寻找意欲约炮的男性,再以上述APP能够“同城约炮”为由推广男性下载,并将获取的男用户ID和位置发送给聊天主播,由聊天主播诱骗男用户充值聊天、刷礼物。
截止案发,陈某燕在“蓝蝶”“沐思”APP涉案金额合计为55914.33元,提现金额为18000元。
案发后,陈某燕经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退缴的违法所得在哪和具体数字要明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燕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手机等物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害人徐某放、田某贵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燕、同案犯王叶、魏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三永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蓝蝶”、“沐思”、“香约”平台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舒城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燕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燕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燕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
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燕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陈某燕作案工具OPPO手机二部。
三、被告人陈某燕退缴的违法所得180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树光
人民陪审员慈云山
人民陪审员薛先柱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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