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4刑初315号韩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7 阅读次数:
韩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15号
2024年07月0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15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韩某1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泗县070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泗县砼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路段时,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16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韩某1血样中乙醇含量163.23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1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韩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1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雪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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