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2刑初239号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皖0402刑初239号
2024年07月08日
指控事实
2023年6月4日17时23分,被告人张田酒后驾驶皖DB××**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黑泥洼路新星幼儿园路段,碰撞到停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又碰撞到路边物品,致三轮电动车内人员王国情、段连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物品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田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在事故勘查中发现张田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田体内酒精含量为26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抽取了血样。2023年6月12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田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1.18mg/100ml。2023年6月30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张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段连芹、王国情不承担责任。2024年5月22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连芹因交通事故致口腔下唇粘膜撕裂伤,构成轻微伤;王国情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达6处以上、腰椎三处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张田赔偿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其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张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侠军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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