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004刑初48号张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5 阅读次数:
张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4刑初48号
2024年07月05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刑诉〔202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万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砍伐退耕还林林木需有林业采伐许可证、且在林木权属人未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汪某2、周某2、汪某1四人购买位于徽州区××镇××村××附近退耕还林林地上的枫树,并用油锯将林木采伐,使用货车装运出售至徽州区临河锯板厂。
被告人张某某共采伐王某、汪某2、周某2、汪某1户枫树110株,采伐立木蓄积29.4795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获利约100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量刑意见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砍伐退耕还林林木需有林业采伐许可证、且在林木权属人未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向王某、汪某2、周某2、汪某1四人购买位于徽州区××镇××村××附近退耕还林林地上的枫树,并用油锯将林木采伐,使用货车装运出售至徽州区临河锯板厂。
被告人张某某共采伐王某、汪某2、周某2、汪某1户枫树110株,采伐立木蓄积29.4795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物证油锯一把;2.徽州区林业局移送的案件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林权证、谅解书、皖JJ××**五菱小货车在案发时间多次运输林木行驶卡口图片、往来款暂收单等书证;3.证人汪某1、万某、汪某2、王某、顾某、周某1、胡某1、张某、方某、胡某2、汪某3、江某、胡某3等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笔录及照片;6.安徽锦成林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林木采伐情况调查报告》;7.汪某3与被告人张某某之间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证明标准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到案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扣押于黄山市XXX徽州分局的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油锯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黄山市XXX徽州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新标
人民陪审员方建设
人民陪审员叶月英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詹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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