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1刑初266号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5 阅读次数:
杨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66号
2024年07月0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3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卡号为623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双向流水共计235万余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双向流水共计111万余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双向流水共计195万余元,杨某非法获利30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被害人马某、李某等7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49万元被诈骗资金转入杨某农业银行卡。
被告人杨某于2023年4月11日被青岛市xxx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于2024年4月10日赔偿马某损失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被害人马某、李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杨某于2023年4月11日被青岛市xxx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4年4月10日,杨某家人代其赔偿马某损失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冬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衡慧敏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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