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06刑初144号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3 阅读次数:
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6刑初144号
2024年07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兴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1月19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章某1酒后驾驶皖G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路路段处时,与停放路边的车辆和护栏发生刮擦,被执勤巡逻交警发现。随后将其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司法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7.4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表、驾驶人基本信息表、机动车详细信息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事情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章某1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1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刮擦事故,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其醉酒程度,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章某1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主动维修好撞坏的护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承诺愿以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三千元抵扣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刮擦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基本事实,系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并主动维修好撞坏的护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铜陵市义安区社区矫正大队负责执行。罚金已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姜燕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童玲
书记员胡艳艳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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