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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1刑初393号史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3 阅读次数:

史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93号

2024年07月09日

被告人史某1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1犯偷越国(边)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某1与其他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史某1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史某1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泽宇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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